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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关于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相关纪律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 :2020-12-22 点击数:

郑州航院关于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相关纪律规定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在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党员干部,指全校教职工中所有中共党员和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名义,以婚丧嫁娶、升学、参军、乔迁、生日、周年祭奠、调动、晋职晋级、满月喜宴、出国(境)等事由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三条 党员干部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要积极践行文明、节俭、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移风易俗的表率。要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自觉遵守规定。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原则上限于亲属范围内,同事之间不得相互宴请和收受礼金。在办理丧葬事宜时,为体现组织关怀,可以单位名义前去慰问。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遵守“五个严禁”: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准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设宴请客。

(二)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

(三)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动用公车、公款、公物等公共资源,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四)严禁用组织名义、公用设施(电话、传真、邮箱、信息平台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五)严禁通过管理和服务对象及所属单位承办有关事项和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副处级(含)以上干部向校纪委报告,其他党员和科级干部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须填写《郑州航院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1),事前进行报告。事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郑州航院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报告办理情况。

办理丧葬事宜,应在丧事办结完毕7个工作日内,填写《郑州航院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条 校纪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警示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第八条 处级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情况,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干部和党员,将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违规情况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人员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